協會章程
安徽省紡織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安徽省紡織行業協會;英文名稱:Anhui Textile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AT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省與紡織服裝行業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自愿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安徽省。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維護行業、企業合法權益,堅持為企業、為行業、為政府服務,促進安徽省紡織行業健康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黨建領導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是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業務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合肥市。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制定行規行約,規范行業行為,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利益;
(二)調查研究國內外紡織服裝行業經濟發展現狀和趨勢。在紡織服裝行業發展戰略、產業政策、技術進步、市場開拓等方面參與工作,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經濟技術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反映行業情況及企業要求,維護行業、企業合法權益;向企業和會員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三)綜合協調紡織服裝各行業之間經濟技術關系,促進行業結構調整和企業重組,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與協作;
(四)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依法開展統計調查,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
(五)參與制訂、修訂國家、省市和行業標準,并組織貫徹實施,開展行業質量自律、品牌培育和產品開發等工作;
(六)組織科技創新活動,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進行科技成果鑒定、獎勵和推廣應用,向政府有關部門推薦重大科研項目和國家獎勵項目;
(七)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行業經濟運行協調;建立行業預警機制,開展政策法規、反傾銷、反補貼、特殊保障措施等方面的服務工作,維護行業安全;
(八)組織開展國(境)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會、技術交流會、學術報告會等,拓展海內外市場;
(九)開展行業人才、教育、培訓、推介工作,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十)推動企業社會責任建設,保護知識產權,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和企業行為,培育專業市場,維護公平競爭;
(十一)承辦政府部門、其他社會團體和機構授權或委托的其它事項。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紡織服裝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凡從事本行業生產、流通、科技、教育,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企事業單位,承認本會章程,繳納會費者,均可申請入會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為參加協會的正式代表;
凡從事本行業生產、流通、管理、科技、教育,對本行業有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企業家、工程技術人員和熱心支持促進本行業發展的知名人士,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成為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單位簡介、個人簡歷等);
(三)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五)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按本會要求參加相關會議和活動;
(七)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連續兩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七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十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2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66人,且不得超過會員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第二十三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業務主管部門申請,由業務主管部門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
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四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三十條 負責人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一條 選舉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一)選舉和罷免負責人;(二)決定名譽職務的人選。
第三十三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五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八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代表本會出席重要活動。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負責人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1名,副主席2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二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五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七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四十八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二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三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
第五十四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七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十九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完整。
第六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三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四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六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七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六十八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九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四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21 年 6 月 18 日第 一 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